[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2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 05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2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 050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丰都)应急罚〔2023〕(工贸科) 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杜**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 512324******0014
家庭住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 邮政编码: 408200
联系电话: 138****1360
所在单位: 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职务: 董事长、法人、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作业现场有一台焊机电线裸露、有一插板直接连接在配电箱上等问题。我局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5月25日,我局复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焊机电线裸露和插板直接连接在配电箱上2项问题未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丰都)应急现记〔2023〕0501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丰都)应急责改〔2023〕0501号);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丰都)应急现决〔2023〕0501号);4 .整改复查意见书((丰都)应急复查〔2023〕0501号);5.现场照片4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截止日前,你单位隐患已整改完毕 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杜洪伟处人民币16500元(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