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2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危化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4-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2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危化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4-11 |
(丰都)应急罚〔2023〕(危化科)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尚宏石化有限公司丰都服务区北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PB713)
地址: 丰都至石柱高速路****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站长 联系电话: 158****161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尚宏石化有限公司丰都服务区北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在进行施工作业,但施工方未与加油站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纳入加油站统一安全管理。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 0151 2920 0001 3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