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2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 050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2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 050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丰都)应急罚〔2023〕(工贸科) 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展耀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重庆市丰都县名山*****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2****301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电焊工蔡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张;2.现场检查记录1份(丰都)应急现记〔2023〕0505号;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丰都)应急现决〔2023〕0505号;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丰都)应急责改〔2023〕0505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