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3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非煤 05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3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非煤 05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4 |
(丰都)应急罚〔2023〕( 非煤)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丰都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黄泥村一社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8****6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8日,丰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都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丰都县盛祥矿业有限公司矿山主要运输道路的转弯、陡坡地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