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4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0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4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4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0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4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3〕05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丰都县吉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10号楼二楼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99****3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5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丰都县吉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市丰都县吉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工杨晓洁无电工作业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05月07日)1份,证明2024年05月07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市丰都县吉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工杨晓洁无电工作业证。证据二:文书编号为“(丰都)应急责改〔2024〕(工贸) 501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4年05月07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市丰都县吉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工杨晓洁无电工作业证,并责令重庆市丰都县吉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电工杨晓洁无电工作业证。证据四:现场核查杨晓洁电工证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