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4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0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4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4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3〕0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4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3〕0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丰都县十直镇河梁村一组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1325****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池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05月08日)1份,证明2024年05月14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文书编号为“(丰都)应急责改〔2024〕(工贸) 503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4年05月14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并责令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尚未造成事故危害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