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2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2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实施机构:丰都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周登昌 |
22003024001 |
何燕 |
22003024029 |
刘维刚 |
22003024003 |
余艳 |
22003024046 |
秦仕军 |
22003024005 |
江金梅 |
22003024039 |
李志平 |
22003024006 |
付洪 |
22003024028 |
陈义军 |
22003024007 |
李禄久 |
22003024036 |
伯志国 |
22003024012 |
陈峰 |
22003024043 |
李蓁蓁 |
22003024009 |
秦大忠 |
22003024048 |
杨敏 |
22003024024 |
王子诗 |
22003024047 |
雷晓平 |
22003024033 |
敖合堂 |
22003024008 |
秦海清 |
22003024035 |
孙杉 |
22003024031 |
严莲 |
22003024050 |
谢荣森 |
22003024045 |
邓小玲 |
22003024021 |
姚春华 |
22003024038 |
张霞 |
22003024030 |
朱蜀江 |
22003024037 |
张素梅 |
22003024026 |
胡雪梅 |
22003024034 |
范斌侠 |
22003024042 |
张勇 |
22003024041 |
谭淑美 |
22003024027 |
秦竟然 |
22003024040 |
江福洪 |
22003024032 |
王黎 |
22003024023 |
田兴杰 |
22003024022 |
敖小平 |
22003024044 |
二、执法职责
行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
1.承担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拟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2.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3.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4.承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5.承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工作。
6.指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权限
查处丰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8.《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10977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