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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7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发〔2024〕40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7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发〔2024〕40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丰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丰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丰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县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丰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规划,使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

    二、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综合各乡镇(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等情况进行总量控制。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总数为480个。

三、许可条件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为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本质安全,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销售,即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且主要负责人需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

1.符合县级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三层以上建筑物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3.外部距离: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70m;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100m;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50m。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80m。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面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存放限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的总药量不超过300kg,总箱数不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0㎡且≤1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7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7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5㎡且≤2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0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5㎡且≤3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4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4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5㎡且≤5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9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9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且≤7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2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25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70㎡且≤20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300箱。

(三)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方面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

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四)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电气与消防。

1.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3m。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四、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乡镇(街道)应急办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乡镇(街道)应急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表;

(三)主要负责人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五、申办程序

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需经乡镇(街道)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

六、强化监管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县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采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七、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在布点规划数内科学合理布局,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个数不得超过本辖区最大规划布点个数。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不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谢荣森 、甘在林 联系电话:023-70759345

附件:1.丰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表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丰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序号

镇街

规划个数

序号

镇街

规划个数

1

三合街道

32

16

虎威镇

17

2

名山街道

15

17

保合镇

13

3

高家镇

25

18

董家镇

15

4

兴义镇

31

19

树人镇

18

5

龙河镇

25

20

十直镇

21

6

包鸾镇

15

21

暨龙镇

10

7

南天湖镇

17

22

龙孔镇

14

8

仙女湖镇

15

23

武平镇

14

9

双路镇

14

24

许明寺镇

11

10

双龙镇

16

25

江池镇

7

11

社坛镇

37

26

太平坝乡

4

12

三元镇

15

27

都督乡

4

13

仁沙镇

17

28

栗子乡

7

14

兴龙镇

14

39

青龙乡

8

15

湛普镇

14

30

三建乡

15

合 计

30

480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

是否专店经营

□  

经营场所面积

m2

1.是否符合区级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2.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3.是否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4.是否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5.是否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三层以上建筑物内。

□  

6.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属于上店下宅前店后宅

□  

7.是否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8.是否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9.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70m

□  

10.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100m

□  

11.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50m

□  

12.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最小外部距离是否低于80m

□  

1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是否小于10㎡,或者是否大于200㎡。

□  

14.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是否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方面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15.是否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和设置床铺。

□  

1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是否独立设置。

□  

17.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是否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

□  

1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厚度是否为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为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是否设置门窗和洞口。

□  

19.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是否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是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20.安全出口是否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是否设置有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是否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是否小于1.2m

□  

21.安全疏散门是否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22.是否在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23.是否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2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是否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25.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2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2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是否有明接头。

□  

27.是否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是否穿钢管敷设,是否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防护等级是否低于IP54的接线盒。

□  

28.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与产品是否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镇(街)

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镇(街)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申 请 书

XXX乡镇(街道)应急办:

本人XXX,性别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XX乡镇(街道)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现自愿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拟经营地址:重庆市丰都县XX乡镇(街道)XX街XX号。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发证机关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监制

填 写 说 明

(请仔细阅读本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指定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全称。

6.申请书表格中填写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单位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类”、“产品分级”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类别〔〕内划“√”和〔〕级填C、D;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单位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捺指印。

7.黑体加粗字由发证机关填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申请表

单位名称

2寸免冠

(照片)

经营地址

主要

负责人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零售点

面积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

是否   原经营者

原许可证编号

原经营  地址

许可证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  书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经营范围及存放数量(折合药物总量)

产品分类分级

烟花类[C][D]级       爆竹类[C]级

药物存放限量

药物限量为公斤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观照片

门店正面照

(包含门店楼层高度,左右相邻建筑)

             门店左侧照                                门店右侧照

   (包括门店左侧10米范围内                (包括门店右侧10米范围内

          的建筑物、门店右侧30米范                 的建筑物、门店左侧30米范  围内的建             内的建筑)                                   筑)

被检查人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应急办初审意见

应急办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县供销社意见

业务人员、领导(盖章):

县应急局审批意见

分管科室意见

现场审查人员: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局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           ,现就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保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期间门店内不住人、不设置使用明火、不存在“下店上宅”及“前店后宅”和不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服从管理,合法经营。

如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或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关规定,接受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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