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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1-001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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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10281048分许,殷孙东驾驶的渝D2307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明秀搭载彭淑琼骑行的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在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平工业园区观塔路与海上海小区南门路T型交叉路段相撞,造成彭淑琼死亡,李明秀受伤,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2021119日,接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巡警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派员参加,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510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永久;法定代表人:伍煜仙;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美容服务(不含维修业务)、道路普通货运。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4093069N)、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照(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40002866)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基本情况:殷孙东,男,年龄:29岁,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03******,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500600531838,初次领证时期:20120820日,交通方式:驾驶渝D23078号重型自卸货车;住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川祖路******

2.伤者基本情况:李明秀,女,汉族,年龄:51岁;身份证号码:512324196906******;交通方式:骑行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平******

3.死者基本情况:彭淑琼,性别:女,年龄:54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4196603******,交通方式:乘坐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住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文汇村******

(三)车辆基本情况

1.D2307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ZLJP1K2L2T4E5A80,车辆识别代码:LFNMVUMSXKAB0023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03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0331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起止日期:20200301日至20210228日。

2. 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品牌:申讯牌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114121407107582,车辆颜色:黑色,车辆所有人:李明秀。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城市道路兴义镇水天平工业园区观塔路海上海南门路段,T型路口,路口北往海上海南门,东往水天平职教中心,西往海上海,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由东往西道路全宽15.27米,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线为双黄线,道路北侧有禁止停车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102810时许,殷孙东驾驶渝D2307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丰都县高镇汶溪码头出发,准备到东方希望水泥厂装水泥,当车辆行驶至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平工业园区观塔路段与海上海小区南门路段T型交叉路口附近时,发现李明秀骑行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搭载彭淑琼从海上海小区南门路段驶出左转,殷孙东在避让过程中操作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明秀所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彭淑琼死亡,李明秀受伤,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彭淑琼死亡,李明秀受伤,丰电09568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县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0120200000176号)认定,当事人李明秀骑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观察义务,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当事人殷孙东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且遇险时操作措施不当,在避让过程中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明秀所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二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经查: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编制了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计划,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查处制度、车辆行车日志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驾运宝”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殷孙东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了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与驾驶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对驾驶员聘用资质进行了审查登记,同时还签订了驾驶员安全运输责任书,公司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路检路查,法定代表人每月不少于1次带队路检路查。渝D23078号重型自卸货车按期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事故调查组认为,根据县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李明秀骑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观察义务,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当事人殷孙东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且遇险时操作措施不当,在避让过程中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明秀所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二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及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殷孙东,渝D2307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且遇险时操作措施不当,在避让过程中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明秀所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丰都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2.李明秀,骑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观察义务,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建议由县交巡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1.事故单位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经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编制了2020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对货运企业进行了督导和抽查;组织开展了“中秋国庆节”车辆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针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橙、黄、蓝三级风险等级分类,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纳入一般风险(黄色)。2020127日,对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抽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路检路查记录不完善,缺失检查时间和地点,责令现场进行了整改。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经调查,本次事故中的人、车、路均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县交巡警大队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对丰都县运输管理中心、丰都县交通行政执法综合支队和县交巡警大队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组织开展风险研判,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研判梳理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

(四)相关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重庆市裕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28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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