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16313731/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丰医保处字〔2023〕第004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8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6313731/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丰医保处字〔2023〕第004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8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丰医保处字〔2023〕第004号
当事人:丰都县民誉堂君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0T0A93T
经营者:熊建华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73号
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3日,重庆市医保基金第十飞行检查组对丰都县民誉堂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机构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部分药品进销存核查表、询问笔录、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违规情况明细表等证据。
2023年12月1日,我局对丰都县民誉堂君康大药房涉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进行了立案。2024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医保罚告字〔2023〕第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078元,处罚款10465.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丰都县财政局,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