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16313731/2020-002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1-16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6313731/2020-002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1-16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编制: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项 目 |
具 体 政 策 及 标 准 | |||||||||||
在职职工缴费 标准 |
计算基数 |
单位: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
个人:本人工资收入总额。本人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 |
个人身份参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75% | ||||||||
缴费比例 |
单位:8% |
个人:2% |
全部由个人缴纳:一档5%、二档11%,其中1%用于大额(缴费期懑退休人员按5元每月缴纳大额) |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 例 |
年 龄 |
35岁及以下 |
35至44岁 |
44岁以上至退休前 |
退休(职)人员 |
提取余命医疗费和个人身份参保二档领取养老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 |
个人身份参保领取养老金继续缴费(二档)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 | |||||
计算基数 |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总 额 |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 | ||||||||||
单位缴费 |
1.3% |
1.5% |
1.7% |
4% | ||||||||
个人缴费 |
2% |
2% |
2% |
0 | ||||||||
比例合计 |
3.3% |
3.5% |
3.7% |
4% |
4% |
4% | ||||||
基本医 疗保险 基金支 付范围 |
个人账
户资金 |
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及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一级医院200元(社区一级医院160元),二级医院440元(社区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80元(中医院降低一个等级扣取起付线标准);从第二次起,每增加一次按上述标准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三级医院620元/次,二级医院260元/次,一级医院100元/次。特病人员一年内只承担一次当年就医最高医院等级起付线标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承担10%。《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甲类服务项目医保限价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乙类服务项目,个人先承担20%;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限国产),超出医保限价部分,限制性药品非适应症用药,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本人现金支付。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 ||||||||||
统筹基金 |
支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4.7万元)以内(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额),对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肺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类重大疾病,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支付超过3.7万元以上,在统筹基金封顶线之内,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00%)给予支付。 | |||||||||||
基本医 疗统基 金支付 标 准 |
在职职工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87%,一级医院90%;退休人员95%。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达到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50%-200%、200%-250%、250%以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前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5%、3%、4.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以及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报销比例提高2%,加上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退休人员不超过99.5%,在职职工不超过95%。 | |||||||||||
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 |
缴 费 标 准 |
给 付 比 例 |
给付数额 | |||||||||
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5元/月缴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5元。提取的余命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单位部分由提取的余命医疗费缴纳。个人缴纳部分,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人员在每个月的个人账户中抵扣。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月起,全部由本人缴纳。 |
报销比例100%。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 |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最高给付限额50万元/年。 | ||||||||||
丰都县
公务员
医 疗
补 助 |
缴费标准 |
个人账户 资金注入 |
普通门诊补助 |
特殊疾病 门诊补助 |
住院补助 | |||||||
单位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纳。 |
在职职工每人每年补助16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个人账户补助由单位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
一般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800元以内,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补助85%;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在职人员,副处级及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800元以内,18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的费用补助90%。 |
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50%。 |
1、住院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年最高给付限额以下,符合属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般在职人员补助85%;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在职人员,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补助90%。 |
说明:1、政策依据:城镇职工:渝府发〔2001〕120号、〔2003〕86号、〔2006〕82号、〔2009〕188号、渝劳社发〔2001〕57号、58号、59号、60号、63号、64号、渝人社发〔2009〕93号、109号、渝人社发〔2012〕175号、渝人社发〔2012〕184号、渝人社发〔2015〕259号;渝人社发〔2011〕228号、涪陵府发〔2014〕74号、涪陵府办发〔2017〕236号。个人参保人员:渝府发〔2009〕29号。具体政策以原文为准。
2、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缴的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个人参保人员从未参加医保或参保后间断3个月以上者,投保后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与城镇职工一样。
5、个人参保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才能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