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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1-0011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发〔2010〕56号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1-0011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发〔2010〕56号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2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县国土房管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三合街道、名山街道等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统筹协调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第五条县国土房管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实施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县国土房管部门为业主,县统一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由县国土房管部门代县政府拥有房屋产权。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县财政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涉及的土地收益和税费在县政府权限范围内,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享受国家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丰都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丰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网上电子申请,三合、名山街道、社区配合调查审核。

第二十四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保局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登录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电子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人的纸质材料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合格名录将在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指定的地点签订《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条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县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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