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8343/2023-0006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住建发〔2023〕1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8343/2023-0006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住建发〔2023〕1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公(廉)租房申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公(廉)租房申请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2023年公(廉)租房申请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将符合公(廉)租房保障条件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结合我县保障性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廉租房
1.受理时间。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31日。
2.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公租房
1.受理时间。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31日。
2.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一楼20号窗口。
二、申请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廉租房
1.申请对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为乡镇(街道)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乡镇(街道)城镇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和农村无住房或者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城镇养老保险金或者家庭成员人均城镇养老保险金收入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需为共同申请人。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注册实体企业或注册实体企业和个体企业注册资金小于20万元。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8) 已享受棚户区改造、户改及宅基地复垦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房。
(9)已经纳入我县公(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不能重复申请。
3.所需资料
(1)丰都县廉租住房申请表(乡镇街道统一领取)。
(2)所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居委盖章)。
(3)户口本复印件(离婚的需出具离婚证书、离婚协议并复印)(居委盖章)。
(4)收入审查(乡镇街道负责社会事务工作的部门审查后报乡镇街道复审盖章)。
(5)房产证明(乡镇街道国土所统一进行实地调查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同时填写好廉租房申请表并盖章)。
(6)车辆证明(乡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到县车辆管理所审查)。
(7)城镇养老保险证明(乡镇街道社保所出具保障人城镇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情况证明)。
(8)缴纳个税证明(县公房中心汇总后统一交县税务部门复审)。
(9)办理实体企业证明(县公房中心汇总后统一交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10)缴纳公积金情况证明(县公房中心汇总后统一交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
(1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县公房中心汇总后统一交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查)。
(12)其他材料复印件(居委盖章)。
(二)公租房
1.申请对象
在丰都城区实际工作和生活,且有稳定收入的务工人员、工人以及公职人员均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另外已经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不再重复申请。
2.申请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以户口本为准)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丰都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丰都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租房。(有稳定工作、无住房、有住房资助能力等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执行)。
(3)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3.所需资料
(1)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20号窗口领取)。
(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无房证明(县规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内容包括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4)社保证明(由社保局提供养老保障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县民政部门出具)。
(6)用工合同(工作单位出具)。
三、申请流程
(一)廉租房
申请对象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工作的站(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后上报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会审(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汇总后统一交县级相关部门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汇总后审查、公示)→建库→轮候→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二)公租房
受理(提供申请所需资料到县政务大厅公共房屋保障中心窗口交件)→审核(涉及部门审查)→公示→建库→轮候→摇号配租
四、保障方式
(一)廉租房
1.实物配租。即户籍在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兴义镇和湛普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电脑摇号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2.租赁补贴。无保障性住房乡镇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二)公租房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电脑摇号配租。
2.未获得摇号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资格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资格(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一)发放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低保家庭)保障对象人均月补贴60元;低收入家庭(未享受低保但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家庭)保障对象人均月补贴50元。
(二)发放时间。按每个季度据实发放1次。每年年底需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剔除保障资格。
六、房源及位置
本次筹集的房源共有253套。其中,名山组团22套、龙河东组团27套、水天坪组团183套、王家渡组团21套。最终以摇号配租时的房源为准,均为动态管理清退出的房源。
七、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按照丰都府发〔2008〕49号以及丰都府发〔2008〕50号、丰都府发[2016]3号文件和丰都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1期会议纪要的规定,负责宣传发动和负责城镇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及核定、公示、年度复审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低保)和低收入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审核及申请保障房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的审核。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保障房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和车辆的审核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申请保障房对象个人及家庭人员社保金缴纳和领取情况的审核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保障房个人及家庭人员房产信息的审核和享受土地复垦政策户信息的审核。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城镇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和领取情况的审核。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保障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核。
县税务局负责:申请保障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税收情况审核。
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城镇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会审后汇总公示。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归档、轮候、配租(发放租赁补贴)。
县司法局(县公证处):负责保障性住房摇号配租全过程的公证、监督。
八、工作步骤
(一)工作方案拟定阶段(6月16日—6月27日)。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委编制《丰都县2023年公(廉)租房保障对象申请工作方案》,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乡镇(街道)根据《丰都县2023年公(廉)租房保障对象申请工作方案》,部署所属各居委掌握本次公(廉)租房申报的时间、方式、地点、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及申请流程,同时接受申请对象政策咨询。
(二)公(廉)租房申请受理及初审阶段(6月30日—7月15日)
1.廉租房。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收入(社保、公积金、税收、个体工商等)、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公示3天。对不符合条件家庭的剔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要求填好丰都县廉租住房申请表,会同其他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提交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受理并初审。(纸质资料需乡镇街道居委书记或者主任以及入户调查者同时签字捺印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中必须填写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
2.公租房。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的纸质资料交县行政服务中心20号窗口进行初审。
(三)公(廉)租房资格审查阶段(7月16日—7月31日)
1.廉租房。乡镇(街道)负责按照丰都府发〔2008〕49号、〔2008〕50号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民政部门初审的廉租房申请名单收入进行审查、公示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剔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入核实证明,同时按要求填好廉租住房申请表,会同其他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提交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汇总(乡镇街道汇总电子文档上报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的纸质资料(花名册及汇总表)一同上报。纸质资料需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中必须填写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卡号。
2.公租房。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住房保障科根据丰都府发〔2010〕56号、〔2016〕3号等文件要求,对县行政服务中心20号窗口初审合格的公租房申请对象资料进行复审。
(四)公(廉)租房部门会审阶段(8月1日—8月15日)
1.廉租房。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审查上报的保障对象数据进行汇总并交县公房中心,县公房中心汇总后统一交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户籍和车辆)、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地产登记中心)、县人社局(社保)、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企业注册资金)、县公积金中心、县税务局(税费)等部门进行会审,涉及会审的相关部门需按照以上规定的职能职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填写在表格的备注栏内,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之后交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汇总公示。
2.公租房。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把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花名册提交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五) 公(廉)租房建库阶段(8月16日—8月25日)
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对县级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剔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保障对象报请县政府批准确定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建立2023年公(廉)租房保障对象数据库、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轮候、配租。对未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对象户发放租赁补贴。
附件:1.丰都县2023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报花名册
2.丰都县 乡镇(街道)2023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户汇总表
联系人:张晓建、黄小红,联系电话:70735016
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群号:340489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