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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2-004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2-004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汇总表


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汇总表
省(区、市):


单位:套、间、户、人

新开工(筹集、发放) 基本建成

其中:2021年提前开工或筹集 其中:已纳入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小计(套、间)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4.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5.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6.其他方式建设



二、新筹集公租房小计(套)

——
三、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小计
—— —— ——
1.公租房租赁补贴(户)
—— —— ——
2.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人)
—— —— ——
四、共有产权住房小计(套)
—— ——
五、棚户区改造小计(套)

——
1.城镇棚户区

——
其中: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

——
城市危房

——
全国重点镇棚户区

——
改建(扩建、翻建)工程

——
2.国有工矿棚户区

——
3.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

——
4.国有垦区危房

——
说明:1.2021年提前开工的棚改和新筹集公租房的量,是原考虑在2022年实施,实际在2021年提前开工和筹集,未列入2021年计划且未作为2021年完成情况统计的任务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各地可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前筹集的年度不限于2021年。
2.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闲置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等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年度计划,但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
3.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列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栏,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列入“城镇棚户区”栏。全国重点镇名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的相关规定。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印章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印章 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印章 省级农业(农垦)部门印章 省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印章

Sheet 2: 与国土协商


附件2




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丰都_______ 
单位:套、间、户、人

2023年新开工(筹集、发放) 2023年基本建成 棚户区摸底数量

其中:2022年提前开工或筹集 其中:已纳入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小计(套、间)



——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
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
4.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400


——
5.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
6.其他方式建设



——
二、新筹集公租房小计(套)

——
——
三、发放租赁补贴小计
—— —— —— ——
1.公租房租赁补贴(户) 6 —— —— —— ——
2.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人) 10 —— —— —— ——
四、共有产权住房小计(套)
—— ——
——
五、棚户区改造小计(套)

——

1.城镇棚户区

——

其中: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

——

城市危房

——

全国重点镇棚户区

——

改建(扩建、翻建)工程

——

2.国有工矿棚户区

——

3.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

——

4.国有垦区危房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1.2022年提前开工的棚改和新筹集公租房的量,是原考虑在2023年实施,实际在2022年提前开工和筹集,未列入2022年计划且未作为2022年完成情况统计的任务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各地可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前筹集的年度不限于2022年。
2.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计划的项目需征得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3.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闲置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等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年度计划,但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
4.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列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栏,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列入“城镇棚户区”栏。全国重点镇名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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