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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8343/2024-0015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8343/2024-0015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救济的渠道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丰都县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