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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09 | [ 发文字号 ] | 保合府发〔2023〕4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09 |
[ 发文字号 ] | 保合府发〔2023〕4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8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合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保合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合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合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或镇党委、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层面
保合镇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总指挥部”)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负责与镇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村(社区)层面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各村(社区)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制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最大程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报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全力配合,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报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级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农服中心、镇规环办、国土等部门及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镇规环办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时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以镇为统计单位。
4.1.2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自然灾害背景、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
(2)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包括紧急避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安置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等内容。
(4)受灾地区的救助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4.1.3 灾情信息报告方式
村(社区)通过QQ或微信报送灾情;镇应急办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4.1.4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县级涉灾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受灾镇人民政府、县级涉灾部门(行业)应对灾情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应急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于人员因灾致伤致死(失踪)、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房屋大量倒塌或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涉灾单位应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每日10时前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日11时前上报县应急局。
(3)核报: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含因灾倒损房屋台账、人员死亡失踪台账、灾情损失台账)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镇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应急办、各村(社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村(社区)干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宣传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镇应急总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保合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镇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4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镇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1.2 镇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镇乡村人口10%以上;
(5)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酌情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由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款物。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9月30日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及时开展核查、汇总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编制工作台账,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前报市应急局。
6.2.2 县应急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冬春需救助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县应急局根据镇人民政府申请或系统需救助情况,结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镇应急办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镇经发办、镇财政办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镇经发办保障粮食供应。
6.2.5 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社区)村民小组提名、村(社区)委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应急局要商财政局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进行灾情核定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需求调查,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由县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组,核定灾情,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统计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2 镇应急办根据村(社区)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报告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用于受灾村(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局组建督查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局。
6.3.4 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局等部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2 物资保障
7.2.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选择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村(社区)储存室(间),形成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镇人民政府救灾物资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要求储备救灾物资。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
7.2.3 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品种、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和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镇应急办使用手机、微信报灾软件,形成互联互通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镇人民政府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镇级各自然灾害防治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镇应急办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社区)的二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纳入所辖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
7.6 社会动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镇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镇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镇应急办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镇教管中心在全镇学校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9附件
附件:保合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保合镇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应急总指挥部
镇应急总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总指挥长,分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及涉及自然灾害防治的行业部门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长。
镇党政办、镇武装部、镇文化服务中心、镇经发办、镇教管中心、社坛派出所、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镇司法所、镇财政办、社坛国土所、镇规环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农服中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要求,组织指导全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实施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指导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文服中心:负责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经发办:负责油气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管道受损紧急修复;组织电力、天然气等企业抢修损毁的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电、气供应;负责指导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管养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设备,及时抢通管养公路;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教管中心:负责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教育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坛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镇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司法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财政办: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坛国土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参与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开展全镇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灾情收集和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规环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牵头城市市政设施排水防涝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城区公共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农服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做好三峡库区和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镇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灾先期扑救工作;负责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应急办:负责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宣传发布;负责镇减灾委办公室、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镇抗震救灾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消防办: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保合所: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受灾地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县镇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镇级有关部、村(社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和县镇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