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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都督府发﹝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都督府发﹝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督乡2024年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乡级各部门:
《都督乡2024年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2024年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为有效稳定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激励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创业增收,按照《关于下达2024年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的通知》(丰财农〔2023〕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情况
按照《关于下达2024年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的通知》(丰财农〔2023〕98号)要求,我乡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为5.55万元,资金来源渝财农〔2023〕146号。
二、资金分配办法
由乡政府制定补助方案,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经“农户申请、村(社区)核实、包村工作队验收”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助,每户补助不高于2000元,具体参考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9000元的,且发展养殖、种植或其他产业的,补助1500-2000元;年人均纯收入9000元—12000元,同时发展养殖、种植或其他产业的,补助1000-1200元;年人均纯收入12000元以上的,同时发展养殖、种植或其他产业的,补助500-800元。
三、资金补助对象
本次资金补助对象为本乡2024年在家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可用于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等庭院经济,购买农资设备、恢复生产发展、稳定收入来源等方面开支。
四、实施方式
1.宣传指导
村干部、驻村工作组、包村干部入户宣传补助政策,做好解释、指导,鼓励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积极申报。
2.农户申请
农户提出纸面申请并附上承诺书、建卡证明、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交由村两委审核同意盖章后提交至乡经发办复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产业发展规模(村干部、驻村工作组、包村干部进行实地核查)或准备发展的产业规模。复审通过后提请包村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3.补助发放
已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申请经包村领导签字后,可在发放期发放补助金。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根据先建后补的原则,须在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经村干部、驻村工作组、包村干部实地核查后,通过一卡通补助到具体农户。
4.后续工作
村和乡经发办收集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建立资金补助台账。同时在村(居)务公开栏或村(社区)内人口集中点、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5.时间节点
2月底前:政策宣传,制定方案;3-8月:农户申请,村乡两级核查。8月10日前:确定补助名单。8月31日前:补助资金发放,对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进行产业核查、发放补助资金。公示公告、收集资料、开展后续工作。
五、工作要求
用好用实补助资金,在8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户,严禁用于奖补对象以外和与增收不相关的开支。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