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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都督府发﹝2024﹞4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索引号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都督府发﹝2024﹞4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督乡应急救援队管理制度》的通 知

各村(社区)、乡级各部门:

《都督乡应急救援队管理制度》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督乡应急救援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都督乡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的管理,提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都督乡政府组织,能够承担乡内各类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

第三条  都督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政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监督。

第二章  队伍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参与、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协助上级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的大型体育赛事、 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条  开展抗旱防汛、防震减灾等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开展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乡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职责。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员登记制度。由队长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志愿服务等任务时使用。

第十三条 乡应急救援队受都督乡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核心力量方面。队伍的人数不少于20人。

(二)场地保障方面。有固定、独立的器材存放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主要装备方面。具备专业的照明、通信、道路、防汛、防火等各类救援类基本装备和专业装备。

(四)专业特长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至少具备一项专业救援能力,能在应急知识宣传、演练及救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与其他救援队员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公益救援事业,认同公益救援理念自愿遵守社会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救援工作;

(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奉献精神。

(三)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

(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社会应急救援队的救援。

第四章  装备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由乡政府统筹调度分配。

第十七条  乡政府安排专人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

(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九)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

第十九条  乡政府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  应急调用与救援

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用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二条  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乡政府内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通知队员出动,同时向应急救援队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都督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丰都县都督乡人民政府

                            20247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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