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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51T/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51T/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2.实施机构:丰都县董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赵安江 |
22003097105 |
古商全 |
22003097189 |
刘承 |
22003097107 |
郞双 |
22003097108 |
张讯 |
22003097109 |
邓来 |
22003097131 |
秦涌胜 |
22003097134 |
陈朝梁 |
22003097135 |
二、执法职责
主要职责任务:根据授权或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旅游、民政管理等领域的行使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具体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本辖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
(2)依照农林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农机、畜牧、林政、水保水政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照规划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6)依照卫生计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依照文化旅游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化旅游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8)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依照安全生产、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0)依照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1)承担市县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职责;
以上纳入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事项通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明确。
(12)承办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以上纳入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事项通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明确(按照丰都府办〔2022〕56号文件明确的职责任务履行职责。1.丰都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
检查丰都县董家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旅游、民政管理、安全生产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15.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8.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9.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2.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5.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6.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8.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9.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30.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3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3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34.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35.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36.重庆市食品药品管理条例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69594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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