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
四、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体育、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服务。
五、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七、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民政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办理兵役事项。
九、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