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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746L/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暨龙府发〔2023〕5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746L/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暨龙府发〔2023〕5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村(社区站办所

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2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  

 20238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暨龙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管理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陈波任组长,副镇长梁樑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应急办、规环办、财政办、经发办、民政办、社事办、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教管中心、党群办、各村(社区书记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办,隆长波任办公室负责人舒家庆、黄丽帆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救灾款物的安排和使用管理,承担灾民吃、穿、住、喝等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救灾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工作。

三、灾情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出现的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建立信息员网络:应急办、各村(社区及其居民小组、网格员均要落实名灾害信息员,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形成上下畅通的信息员网络。

(三)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自然灾害背景、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

(2)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包括紧急避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安置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等内容。

(4)受灾地区的救助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在灾害发生时内值班室和应急办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应急办立即核实情况,并在2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应急局、市级有关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每日10时前上报受灾应急办应急办每日11时前上报县应急局

3核报:灾情稳定后,应急办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含因灾倒损房屋台账、人员死亡失踪台账、灾情损失台账)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应急办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初报灾情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村(社区干部、灾害信息员在工作时发现的动态和捕捉的信息。

四、先期处置应急工作步骤

(一)分管领导、应急办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参与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村(社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二)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报告值班室,并负责续报和深入续报现场处置情况等。

(三)按照综合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灾害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紧急研究临时处置措施。

(四)快速组织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30分钟内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事态,排除险情等。

(五)配合设立的若干相关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六)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五、灾害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配合县级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政府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款物

(二)冬春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上报县应急局。

2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倒房重建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情稳定后,政府进行灾情核定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需求调查,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

、应急保障工作

为有效应对突发灾害事件,政府要从物资、经费、紧急避难场所、灾民基本生活等方面落实保障。

(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应急办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应急处置突发灾害事件的需要,分门别类储备各种物资。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建立与周边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

(二)经费保障政府负责每年安排应急管理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需要发生突发灾害事件时,由政府调拨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应急办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

(三)技术储备与设施保障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灾情发生后,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基本生活保障由应急办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六)人力资源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纳入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

(七)宣传和培训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二是组织开展对分管负责人、灾害信息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善后工作

(一)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伤员救治和恢复重建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居委会继续开展。

(二)承担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解决相关问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迅速制定恢复重建计划,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

(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死伤者的善后处理及家属抚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救灾赈灾工作。

、培训和演练

培训和演练由应急办牵头,相关部门、村(社区参与配合,协同搞好该项工作。

、责任与奖惩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主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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