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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762A/2023-00017 | [ 发文字号 ] | 栗子府发〔2023〕79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栗子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762A/2023-00017 |
[ 发文字号 ] | 栗子府发〔2023〕79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栗子乡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丰都县栗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栗子乡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乡、党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丰都县栗子乡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栗子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栗子乡村(社区)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保障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发挥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20〕4号)、《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丰委发〔2020〕1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是指镇街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乡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日常运转、监督执法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资格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根据县食药安办协管员考核办法,我乡6个村(社区)均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每期任用时间为三年。
第四条 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担任,由村(社区)干部外担任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应文化水平、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上岗前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作。
第六条 给予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适当工作补助,补助经费从市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县级财政列入乡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协助镇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委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辖区内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
(二)收集掌握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基础信息、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信息;
(三)发现并及时报告无证照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线索信息;
(四)协助开展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上报本辖区有关农村家宴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做好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市场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七)做好本辖区内各村民家庭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各乡食药安办负责对辖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委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乡食药安办应当建立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培训制度,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药品专业知识培训与廉政教育。
第十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
第十一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要求:
(一)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须服从乡镇(街道)管理及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安排;
(二)不得泄露不利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管服务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五)不得刁难、保护监管服务对象,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实行年度考核。对于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乡党委予以诫勉约谈、当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取消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乡食药安办根据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和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考核办法,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完成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县食药安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县食药安办公室应将村(社区)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和履职情况纳入对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栗子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