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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19F/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19F/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2.实施机构: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其他证件号 |
周邦忠 |
22003096023 |
徐娅 |
22003096028 |
柴桂兰 |
22003096039 |
秦秀媛 |
22003096037 |
余吉芬 |
22003096030 |
谭小刚 |
22003096025 |
周荣华 |
22003096040 |
陈宏 |
22003096022 |
敖永文 |
22003096027 |
谭晓荣 |
22003096034 |
彭江超 |
22003096033 |
杨金明 |
22003096036 |
代平 |
22003096041 |
秦曼丽 |
22003096043 |
冯勇 |
22003096042 |
何素贵 |
22003096032 |
黄启方 |
22003096035 |
黄艳 |
22003096049 |
蒋惠蓉 |
22003096044 |
梁国庆 |
22003096021 |
梁秀清 |
22003096029 |
廖长惠 |
22003096051 |
刘小琴 |
22003096053 |
隆宗娟 |
22003096024 |
冉瑞友 |
22003096031 |
吴德萍 |
22003096045 |
向姜维 |
22003096047 |
杨忠林 |
22003096026 |
张成银 |
22003096048 |
易兴云 |
22003096038 |
范淑华 |
22003096060 |
蒋红波 |
22003096064 |
李思 |
22003096059 |
王青凡 |
22003096057 |
黄淑英 |
22003096065 |
杨龙丽 |
22003096063 |
钟世祥 |
22003096067 |
古方斌 |
22003096066 |
秦宗寿 |
22003096055 |
何江华 |
22003096054 |
蔡亚雄 |
22003096056 |
隆小玲 |
22003096058 |
杨圣德 |
22003096052 |
蒋春萍 |
22003096046 |
杨龙洪 |
22003096050 |
杨寒潇 |
22003096062 |
隆廷荣 |
22003096061 |
二、执法职责
对名山街道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管理。
例如:承担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安全监管、农村道路交通、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旅游、民政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权限
对名山街道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60221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