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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19F/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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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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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56号)文件要求,受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委托,我街道自2023年12月4日至2028年12月3日,对我辖区附件中所列事项实施执法监管,现予以公示。
附件: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执法事项来源 |
1 |
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丰都府告〔2023〕104号) |
2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五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条款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 |
3 |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 |
4 |
夜间施工未公示未公告附近居民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 |
5 |
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对前款第三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 |
6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照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 |
7 |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