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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5 |
南天湖镇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
2.实施机构: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杨金川 |
22003097158 |
吴喆 |
22003097323 |
熊滔 |
22003097220 |
廖永龙 |
22003097229 |
陶枳刚 |
22003097161 |
陶安志 |
22003097174 |
胡人中 |
22003097230 |
代杰 |
22003097173 |
陈才 |
22003097165 |
冯双权 |
22003097233 |
丁占国 |
22003097172 |
冉剑 |
22003097169 |
董超 |
22003097304 |
二、执法职责
对南天湖镇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管理。
承担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安全监管、农村道路交通、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旅游开发、民政管理、农用物资假冒伪劣产品,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等事项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权限
对南天湖镇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670001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