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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674U/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青龙府发〔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674U/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青龙府发〔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8 |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乡2024年低收入脱贫人口到户产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驻村工作队、包村工作组、乡级各部门:
为有效稳定脱贫人口收入,根据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的通知》(丰财农〔2023〕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龙乡2024年低收入脱贫人口到户产业
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一、资金概况
本次下达我乡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资金8.9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衔接资金,丰财农〔2023〕93号。专项用于脱贫人口到户产业奖补。
二、补助对象
本次资金补助对象为2024年在家务农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优先向202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0元的农户倾斜。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每户补助不高于2000元(最终以乡党委政府审定为准),可用于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等庭院经济,购买农资设备、恢复生产发展、稳定收入来源等方面开支。资金按照标准进行测算:
(一)传统类种养业
1.大牲畜养殖:生猪当年存栏1~5头,按50元/头的标准进行奖补;养殖能繁母猪1头及以上,按50元/头的标准进行奖补;羊当年存栏1~10只,按20元/只的标准进行奖补;牛当年存栏1~5头,按100元/头的标准进行奖补。
2.小家禽、小牲畜养殖:鸡、鸭、鹅、兔当年进行圈养合计5~50只的,按15元/只的标准进行奖补。
3.养蜂:正在采蜜的蜂桶1~10箱,按50元/箱的标准进行奖补。
4.粮油作物:种植水稻、玉米等传统粮食作物1(含)亩以上,按5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种植花生、油菜1亩(含)以上,按4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
5.蔬菜作物:种植白菜、马铃薯等露地蔬菜作物1亩(含)以上,按5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
(二)农资设备
1.在2024年内新购买的农资设备:小中型微耕机需发票做为依据,按1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一户如有多台,只补助一台)。
(三)恢复生产发展、稳定收入来源等方面开支
针对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有意愿发展到户产业,或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农户无稳定收入来源等方面开支,可以根据家庭实际人均收入状况,向乡党委政府申报,经研究审定后给予适当奖补资金,用于恢复生产、稳定收入。
(以上三种类型还需根据入户核实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调整)
四、实施流程
(一)农户申请。村(社区)两委、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入户做好宣传解释和指导服务,农户自行申请,确定符合补助的人员名单后,将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1),上报乡党委政府研究审定。
(二)入户核查。各村(居)入户调查员根据上报名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填写补助申报表(附件2)并签字核实。
(三)组织验收。村(居)主要负责人、驻村工作队(包村工作组)、村(居)入户调查员对申报对象的种养殖、农资设备数量进行核实后,填写低收入脱贫人口到户产业补助验收表(附件3)并完成签字流程后上报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进行抽验,抽验合格后由乡党委政府审定。
(四)公开公示。乡级审定后各村(居)需在政务公开栏或村(社区)内人口集中点、乡政务公开栏对低收入脱贫人口到户产业补助公示表(附件4)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议后,各村(社区)将附件1-4交业务部门存档。之后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账户打卡发放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要层层负责把关,加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对截留、挪用、骗取到户资金的村居和个人,依法依纪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资金使用质量。
(二)公平公正公开
各村(居)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帮扶人入户做好宣传解释和指导服务,用好用实补助资金,原则上在10天内补助到户,严禁用于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以外和与增收不相关的开支,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严肃执纪问责
奖补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各村(居)相关人员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存在优亲厚友、瞒报虚报、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