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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C711625445B/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
[ 索引号 ] | 1150023C711625445B/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
三合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3 |
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的巡查 |
是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5 |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 |
6 |
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条 |
7 |
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9 |
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2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3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4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5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 |
17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
18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 |
19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 |
20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随意停止供水,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 |
21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22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23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24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25 |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26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27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
28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否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29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否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30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31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2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3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4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5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6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7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3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3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4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4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4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4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46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47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48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49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50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51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52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53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54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
55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56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
57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58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59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60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61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62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63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6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6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66 |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67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6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6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7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是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8月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7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72 |
对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73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74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75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76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77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78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79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80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8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82 |
对遵守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对遵守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十三条 |
83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84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85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8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87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
否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88 |
对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对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否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8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90 |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