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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75 | [ 发文字号 ] | 树人府发〔2023〕67号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75 |
[ 发文字号 ] | 树人府发〔2023〕67号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7 |
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树人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村(居)委,镇级各部门: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63号、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程监管工作的通知》(丰农业农村委发〔202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职责,明确任务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各村(居)委及村(居)民小组按照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理清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未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履行职责。
(一)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
为方便群众办事,成立镇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于镇经济发展办。由分管领导张瑾任办公室主任,经发办负责人王曦槿、规环办负责人王硕、国土所所长彭小东为副主任,相关站办所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
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在镇政府审批征求意见时,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并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工作职责。
各村(居)委、各村(居)民小组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落实公示、审查等程序要求,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纠纷调解以及施工安全、乱占耕地建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劝和报告等工作。
二、把握政策,宣传到位
(一)明确申请条件标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本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即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暂按人平不超过20平方米,待上级部门确定标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8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受理条件。
1.本村、社区的村民(因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跨村办理用地手续);
2.无住宅或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3.符合分户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分户的;
4.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乡(镇)规划和村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因排危、避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
(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宅基地。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3.在公路,河道,高压线走廊、地缆线、水管道、油库、天然气管道等附近不符合规定间距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6.户口虽然批准迁入,但原籍住房未经土地房产部门批准转让及宅基地无退交重新安排等合法证明的;
7.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9.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
10.宅基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11.占用基本农田的;
12.除回乡落户的外,城镇居民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的;
13.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或因抵押房屋被处置的。
三、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申请户是否符合建房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同意申请户建房申请、是否同意占用耕地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就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不得超过3层)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未分设村民小组而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办理流程、要件和期限,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审批工作。审批工作中,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分别负责审查用地用途管制、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要求并提出审批意见;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农民宅基地申请提出拟用建议,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待申请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由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等部门单位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
1.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村(居)委、村(居)民小组等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地灾迁建等,并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件3)。对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牌(见附件7)
2.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填写《丰都县---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后放线到场记录单》(附件8)。
3. 村民建房过程中,监督村民按照批后放线的用地范围挖槽埋基,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和批准面积建设。镇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工作人员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监管,每周常态化巡查不少于1次,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每周常态化巡查不少于2-3次,填写《丰都县--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过程到场记录单》(附件9),一经发现违建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4.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一)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各村(居)委、村(居)民小组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村(居)要建立巡查台账,对群众修建房屋地址、面积、安全进行全面的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即时纸质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专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三)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四)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丰都县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公示牌
8.丰都县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后放线到场记录单
9.丰都县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过程到场记录单
10. 农村宅基地审批部门联络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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