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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12 | [ 发文字号 ] | 三元府发〔2023〕46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12 |
[ 发文字号 ] | 三元府发〔2023〕46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7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镇林区管理范围内野外用火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凡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5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高温干旱期内确因生产需要在野外用火的,必须申报村(居)委会,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方可用火。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不准在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等用火。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祭祀用火,必须要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凡在县防火指挥部确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或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不批。
五、造林烧山、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坎草及其他农林副业生产活动的野外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村委签署意见,向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报批,由镇政府管理部门或(村)居委派人员实地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方可用火。
六、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五不烧”,即:未经审批的不烧;风力在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不烧;未落实监管责任人不烧;上山火不烧。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春节、清明等节日期间,各级林长和护林员要增加巡山护林密度,检查点要严格执行扫码入林,对进山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八、在森林防火期及高温干旱期内未经镇村同意擅自用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村规民约给予200至3000元处罚,造成重大火灾的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民事或刑事责任。
九、各村(居)委要对本办法落实责任人员,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本办法由三元镇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审批单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审批单
申请单位或个人 |
责任人员 |
身份证号 |
电话号码 |
用火时间 |
用火地点 |
用火原因 |
用火规模 |
用火气温温度 |
用火时风力 |
火险等级 |
|
村(居)委意见(签字盖章) |
|||
镇政府审批意见(签字盖章) |
注:本审批单一式三份,镇、村、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