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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43 | [ 发文字号 ] | 十直府发〔2023〕12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43 |
[ 发文字号 ] | 十直府发〔2023〕12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既保证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又保证救助公平性,确保兜住民生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或居住在本县内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建卡贫困户、1-4级残疾人家庭;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严格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0%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救助, 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
如家庭成员或个人不满足上述救助条件,但又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民政办进行核实,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救助建议,报主要领导审定。同一事由原则上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确需再救助的,一年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规范运行机制
(一)优化审批流程。临时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民政办调查审核、镇级审定”的程序办理。十直镇人民政府作出评审结论,提出救助建议。报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二)推进分级施救。按照“政府主导,分级分类施救”原则,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由十直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超过2000元的大额临时救助由镇民政办整理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健全公开制度。十直镇人民政府在保障申请对象信息安全前提下,公示各批次临时救助对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全程可溯、全程透明、全程规范。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