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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47 | [ 发文字号 ] | 十直府发〔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47 |
[ 发文字号 ] | 十直府发〔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5 |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直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十直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制定和完善本辖区供水管理制度。
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直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十直镇农村供水事业,夯实水利经济,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及其它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丰都县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指:
为保障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村(居)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1.农村供水工程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2.规模化供水工程由县水务集团负责管理;千人以上万人以下供水工程由镇政府指定村委会或村民推荐成立的供水协会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供水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独立行使管理职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运 行 管 理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解决好水源的基础上,做好水质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供水范围。并向用户宣传用水常识、指导节约用水和注意饮水卫生,主动接受卫生、防疫、水质监测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村供水必须提高供水保证率,如遇维修管道、清洗水池等需临时停水,应先通知用户储水;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停水,应组织力量抢修,尽快通水并及时向用户解释停水原因(书面张贴的形式)。
第八条 不断加强供水工程管理,完善改造设备、工艺,提高供水水质,大力降低水耗保证生活用水,做到合理用水和计划用水。
第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各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实行计量供水。水表安装必须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私自启封水表、折表、移表等行为;禁止无表供水行为。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供水工程水源点供水情况,将引用水量纳入蓄水计划,统筹安排用水优行秩序,并按供水区域用水计划的需要,保证正常供水。同时把饮用水源点纳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监测和保护,做好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新用水户必须提前申请用水计划,缴清供水立户配套费,预交材料费,经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后,按实施方案的费用清单,完善缴费手续并组织安装。
第十二条 用户需临时停水,拆、迁、更换、增容、转户等,必须向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用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无故拖欠水费二个月的,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送达催缴通知书,并加以超期每天3%滞纳金限期交费。逾期三个月仍不交费的,给予停水处理。并追缴欠缴水费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强制撤表的用户、私自撤表的用户,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处理后,以后又要求供水的,按新用水户申请程序办理。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设施。确需安装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并监督安装设施。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的引、提水源点及引水渠道、供用水池、泵站、管道、水表闸门,消防栓等一切供水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因无意损坏了供水设施的,及时报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派人检修,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恶意损坏后隐瞒不报,又不采取措施抢修的,一经查实,除收取修理费外,肇事者需承担一切损失。行为过激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 全 生 产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保证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及时维护维修。
第十八条 水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涉及面广。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掌握好制水的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水质安全,严防水质污染。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对水源、水池等重要环节加强值守,严密监管,对供水设施经常巡察,防止犯罪分子投毒,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水厂生产人员必须按照各生产环节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及设备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有自备水源单位或其它管道,严禁与供水工程的供水管道连通,以保证饮水卫生,确保计量表正常运转。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其他管道一律严禁与供水工程的供水管网连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供水安全,在供水主管、支管、阀门、阀井、消防栓等设备两侧一米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固定建筑物和堆放物品、摆摊、设店、停车、行车碾压,违者造成事故,追究肇事者责任。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切实发挥效益,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应收取水费。十直水厂严格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水价收费,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受益农户共同商讨确定水价。
第二十四条 各水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种开支必须做到原始凭证合法,财务审核手续完备。各水厂必须实行专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4.1 现金及各种存款由出纳人员经办管理,并落实责任,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挪用、座支。
24.2 各项开支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并完备财务手续,做到收支两条线,收费人员和管护人员分离。
24.3 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登记入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24.4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且按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列支,支付时严格执行合同及财经纪律。
24.5 各水厂发展管网,改扩建供水设施,增设固定资产等项目需投入资金和其它方面有较大开支的,按政府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凡未经同意擅自投资,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24.6 水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年限久长,或技术含量低需更新替换下来的旧设备等固定资产需报废的,必须报镇政府核实批准后方可实施,残值回收必须入账。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水质不合格,设备损坏,供水中断等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扣工资、警告、除名等处罚,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政策、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未经上级批准不按计量实施,少收或不收水费等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发现一次按收费总额的二倍处罚当事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一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总结经验,在执行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备下次修改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