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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116254536/2021-00056 | [ 发文字号 ] | 武平府发〔2021〕37号 |
[ 主题分类 ]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5 |
[ 索引号 ] | 115002307116254536/2021-00056 |
[ 发文字号 ] | 武平府发〔2021〕37号 |
[ 主题分类 ]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5 |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武平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平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为了保证我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并坚持下列原则:
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新理念。
2.在镇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3.《重庆市气象条例》
4.《重庆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雷电灾害。
雷电灾害: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武平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在镇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武平镇防御雷电灾害办公室(以下称防雷办)负责全镇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镇防雷办:
⑴负责本镇雷电灾害调查。
⑵向镇政府和县气象局上报本镇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⑶督促业主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的年度检查。
⑷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发布。
⑸负责做好防雷安全审批项目的行政许可。
⑹做好防雷装置的图纸审核、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三、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及预防
(一)监测预警。
防雷办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实施。
(二)预警预防。
相关单位及人员(包括本镇)收到预警信息或看到雷雨云移近上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停止户外、水上活动及登高作业,将人员撤至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内;
——根据雷暴强度,停止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部门,应做好相关电子设备的备份工作;
——关闭门窗,不要站在外墙窗前,切勿触摸天线、下水管、金属门窗、护栏等;
——远离带电设(备)施、空旷孤立的建筑物、树木等。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由镇气象办公室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当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镇领导应当带队赶赴现场。
2.防雷办迅速向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上报灾情。
3.通知卫生部门做好雷击假死及爆炸烧伤等针对性救援。
4.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通知消防队迅速进入事故地进行救灾。
5.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电及其他媒体再次发出预警信息,通知相关部门, 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6.通知雷击所在地(街)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结束。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镇政府决定。
(四)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等信息。
(五)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防雷办负责处置。
五、后期处置
(一)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评估。
1.防雷办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如我镇无力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的,应向上级报告。
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气象局。
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二)建档归档。
防雷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重点防雷单位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雷电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
2.防雷办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1.防雷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县气象局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防雷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2.防雷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雷电灾害预防、自我保护,互救知识教育。
3.防雷办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雷电灾害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
防雷办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附则
(一)指导与协作。
加强与邻近乡镇的交流与协作,接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提高防雷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设备和物资援助。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所和个人,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①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重庆市气象条例》追究相关的责任。
②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防雷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雷办应当结合我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
(四)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