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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50085795J/2020-00098 | [ 发文字号 ] | 仙女湖府发〔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0-01-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750085795J/2020-00098 |
[ 发文字号 ] | 仙女湖府发〔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0-01-09 |
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镇属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秸秆是指水稻、油料、棉花、玉米、薯类、甘蔗等农作物秸秆和落叶、垃圾、熏腊肉香肠。)
二、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各村(社区)要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禁烧全程、全覆盖、无死角监管。
四、对违反露天焚烧秸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农服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拒绝或者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禁烧秸秆工作。举报电话:023-70639001。
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