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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866 | [ 发文字号 ] | 湛普府发〔2023〕57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湛普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866 |
[ 发文字号 ] | 湛普府发〔2023〕57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湛普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8 |
丰都县湛普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普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湛普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湛普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湛普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湛普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或镇党委、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层面
湛普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负责与镇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村(社区)层面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各村(社区)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村(社区)应急工作加强指导和技术支持。制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最大程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报镇应急指挥部,由镇应急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报县应急总指挥部,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级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农服中心、镇规环办、国土等部门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等相关信息。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综合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以村为统计单位。
4.1.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自然灾害背景、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
(2)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包括紧急避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安置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等内容。
(4)受灾地区的救助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4.1.3 灾情信息报告方式
村(社区)通过工作群或纸质件书面报送灾情;镇应急办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4.1.4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相关站、办、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镇政府、县级涉灾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镇应急救援办公室、县级涉灾部门(行业)应对灾情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于人员因灾致伤致死亡(失踪)、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房屋大量倒塌或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涉灾单位应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相关站办所每日10时前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日11时前上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3)核报: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含因灾倒损房屋台账、人员死亡失踪台账、灾情损失台账)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镇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应急办、各村(社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村(社区)干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宣传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湛普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1.2 镇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镇乡村人口10%以上;
(5)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请县应急总指挥部酌情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由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款物。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9月30日上报县应急局。
6.2.2 县应急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冬春需救助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县应急局根据镇人民政府申请或系统需救助情况,结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镇级各部门配合县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保障粮食供应等问题。
6.2.5 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社区)民小组提名、村(社区)委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应急局要商财政局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进行灾情核定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需求调查,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由县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组,核定灾情,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统计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2 镇应急办根据村(社区)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用于受灾村(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局组建督查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局。
6.3.4 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县级救灾资金,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2 物资保障
7.2.1 镇人民政府合理选择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村(社区)储存室(间),形成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镇人民政府救灾物资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要求储备救灾物资。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
7.2.3 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品种、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和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镇应急办使用手机、微信报灾软件,形成互联互通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镇人民政府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镇级各自然灾害防治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镇应急办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社区)的二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纳入所辖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
7.6 社会动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镇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镇应急办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镇教管中心在全镇学校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9.附件
附件:湛普镇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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