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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关于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丰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

       关于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完善电梯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和安全治理体系,推动解决电梯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持续降低故障率,缩短困人救援时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二)主要目标

加快形成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治理格局。落地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集中整治非法电梯使用,规范电梯使用登记,筑牢电梯质量安全基础;发挥96333电梯应急处置功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化改革创新,深化检验检测分离改革,持续改进维护保养模式。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1. 建立安全责任层级负责机制。切实落实总局74号令要求,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配齐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通过重庆市特种设备公共服务系统WEB端及小程序端,建立、健全、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2. 培育专业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试点开展住宅领域专业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培育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经营主体,促进专业化、规模化、长期化运营,破解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市场短期博弈困境,有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排查整治非法电梯使用

1. 排查未经登记的电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要求,以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居民自建房、别墅为重点,全面排查违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居民自建房、别墅按照《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 217392008)等制造、安装的电梯,不得对外开放经营使用;如需提供给公众使用,应当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改造或更新,并依法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等。

2. 排查不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以餐饮经营等单位为重点,加大杂物电梯排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各类“传菜梯”,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责令停止使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

(三)提升维护保养质量水平

1.持续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用好智慧电梯建设成果,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应用远程诊断等技术和“全包维保”模式,由维保人员依据实时线上监测、检查维护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现场针对性的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和周期

1. 积极推进自行检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51号),切实做好自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实施,对于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检测单位,即可开展或承担使用单位的电梯自行检测工作。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他年份进行1次自行检测。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不再开展自行检测。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我县于2023年12月起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启动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大面积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工作。

(五)规范电梯注册登记

1. 明确电梯使用主体。

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实施

用人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

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如老旧住宅加装的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2. 严格电梯使用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按照总局74号令要求,自2023年5月5日起,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述单位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改造等手续,不能以个人名义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2023年5月5日前以共有人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手续的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在2024年5月5日前按总局74号令要求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最迟不得晚于下个检验检测期。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物管、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等失管小区的“三无”电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一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防止责任悬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任务举措,细化责任分工,有序推进电梯管理各项工作,让人民群众获得改革红利,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相关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有关考核内容。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共有产权电梯登记、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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