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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开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局

2.实施机构: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丰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杨小芸

22003015001

刘渝

22003015006

李小红

22003015003

杜家军

22003015005

胡中华

22003015041

任怡

22003015025

李永明

22003015040

陈喻

22003015021

向渝

22003015037

江文学

22003015027

孙洪卫

22003015033

隆玲琼

22003015029

马君君

22003015022

曾蓬

22003015038

秦福生

22003015030

朱成平

22003015024

郎利莎

22003015032

马泽军

22003015023

付志宇

22003015039

王立群

22003015034

段方元

22003015042

徐雄武

22003015031

杨莉婷

22003015028

蒲小军

22003015043

高红豪

22003015026

李婷

22003015044

吴谋

22003015035

二、执法职责

依法保护丰都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安全,制止和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执法权限

对丰都县行政区域内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事项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0253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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