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8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8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开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局
2.实施机构: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丰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杨小芸 |
22003015001 |
刘渝 |
22003015006 |
李小红 |
22003015003 |
杜家军 |
22003015005 |
胡中华 |
22003015041 |
任怡 |
22003015025 |
李永明 |
22003015040 |
陈喻 |
22003015021 |
向渝 |
22003015037 |
江文学 |
22003015027 |
孙洪卫 |
22003015033 |
隆玲琼 |
22003015029 |
马君君 |
22003015022 |
曾蓬 |
22003015038 |
秦福生 |
22003015030 |
朱成平 |
22003015024 |
郎利莎 |
22003015032 |
马泽军 |
22003015023 |
付志宇 |
22003015039 |
王立群 |
22003015034 |
段方元 |
22003015042 |
徐雄武 |
22003015031 |
杨莉婷 |
22003015028 |
蒲小军 |
22003015043 |
高红豪 |
22003015026 |
李婷 |
22003015044 |
吴谋 |
22003015035 |
二、执法职责
依法保护丰都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安全,制止和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执法权限
对丰都县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事项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0253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