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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48 [ 发文字号 ] 丰环发〔2024〕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148
[ 发文字号 ] 丰环发〔2024〕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4年丰都县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2024年丰都县生态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制定完成,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2024年丰都县生态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计划统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辖区生态环境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年度抽查结果公开率达到100%,抽查事项清单做到年度全覆盖。合理制定联合抽查事项,并参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动态调整已由市级部门、相关专项行动完成现场检查的企业库,避免重复抽查,不断探索联合抽查新模式。全县生态环境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新型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县执法支队”)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然生态、水、大气、土壤、固废、化学品、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县执法支队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科室信息沟通,动态更新完善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差异化管理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由相关要素科室按分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污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及时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全部纳入。县执法支队牵头,对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标识化管理,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动态更新人员岗位变动情况。随机抽查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筛选检查人员业务专长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分类实施随机抽查。县生态环境局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

(五)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县执法支队牵头,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其中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等2类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低于1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度或月份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县执法支队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科室探索建立各环境要素现场检查清单,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并完成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上报和公示工作,以确保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六)依法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在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公开。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方式进行表述。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四、抽查对象及内容

全县随机抽查工作对象为已纳入重庆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的所有环境监管对象,根据制定完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检查。2024年丰都县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表。

县执法支队要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把“执法系统”作为随机抽查工作的基础数据库,逐步完善系统中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动态信息库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及时做好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妥善解决。局各科室、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站按照“属事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环境监管对象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

(二)完善机制,动态调整。要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抽查,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至信息库。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做到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

六、总结成效

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内,各科室、县执法支队通过随机抽查系统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对象名单,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对本季度随机抽查工作情况信息数据的录入。上报抽查信息数据,要严格审核,避免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发生。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结果,形成报告确保抽查结果与公示一致后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执法支队牵头对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附件:2024年丰都县生态环境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2024年丰都县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发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抽查频次

抽查比例

抽取对象数量(家)

1

污防科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1.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

1次/年

10%

3

2.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

1次/年

100%

2

3.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

1次/年

100%

12

2

综合科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涉气重点企业、城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加油站。

1次/年

30%

约18家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检查

1.企业和单位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数量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2.企业和单位涉消耗臭氧层物质活动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否保存完善。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备案企业。

1次/年

0%

0

3

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1.辐射源基本情况。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1次/年

每年抽查12%;

检查对象约4家

4


碳排放情况

1.是否依规报告碳排放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是否完成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

纳入全国和重庆碳市场的排放单位。

1次/年

100%,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1家

5

生态科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情况

1.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3.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次/年

100%

1

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是否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由生态科提出初步名单)。

1次/年

10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

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按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执行

约4家

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按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执行

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了登记证载明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2.是否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章“跟踪管理”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责任与义务。是否生产、进口或加工使用未依规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撤销登记证或生态环境部撤回、撤销登记证后,是否仍有实际活动;生态环境部取消备案后,是否仍有实际活动。

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1次/年

10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行政

许可科

环评报告质量

1.环评报告编制的规范性。

2.环评报告编制质量。

3.环评审批情况。

4.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1次/年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按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10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1.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

2.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情况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1次/年

排污许可证抽查不少于10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约10家

11

执法支队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档案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必要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

1次/年

100%(每季度抽查25%)

约30家

12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市、县2023年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抽查1次

市、县批项目抽查1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全县核发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1次/年

20%

约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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