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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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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7.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712711分许,赵**驾驶渝D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涪陵区往丰都县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国道351线2246km+920m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后又撞到道路右侧行道树及道路右侧路边停靠的丰电270***”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2023921日,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通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0406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20406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北路1161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货物专用运输(矿石)(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93664776P);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40002102)等有效证照。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男,现年41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9-3,驾驶证号码:512324*******6096,档案编号:510200374544,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止:2029423日,交通方式:驾驶渝D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三)车辆基本情况

1.D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25K2T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9KAB06657,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登记所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北路116号附1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1115日,检验有效期:20231130日。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期限自20221114日至20231113日,交强险保单号:11822063901829026725,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221111日至20231110日,商业险保单号:11822063901829026721

2.D5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锣响牌,车辆型号:LXC9402CCYE,车辆识别代号:LA996RC30K0LGX567,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北路116号附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91115日,检验有效期:20231130日。

3.丰电27070”电动三轮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张正国。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国道351线2246km+920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西往涪陵区立石村,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7.36米,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干燥,交通标线:单黄虚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712711分许,赵兴超驾驶渝DR35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涪陵区往丰都县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国道351线2246km+920m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刘素华后又撞到道路右侧行道树及道路右侧路边停靠的丰电27070”电动三轮车,造成刘素华死亡、渝DR3***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丰电27070”电动三轮车受损、道路右侧行道树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刘**死亡、车辆及道路右侧行道树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30000091号)认定,驾驶人赵兴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操作措施不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了资质审查和岗前教育培训。该公司规定驾驶员每个月在驾运宝上学习3个学时,每年要求达到36学时。截止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赵**2023年参与驾运宝学习共计18学时。该公司规定所有车辆每4个月做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渝D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按照规定于20221228日和2023425日,2023820进行了二级维护。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2023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根据方案法定代表人每月,安全员每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工作,平时每日利用驾驶员微信群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提醒等。事故调查组认为,根据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赵兴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操作措施不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操作措施不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认定:赵兴超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处理。

(三)对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该事故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具体履行日常行业监管的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石柱土家族自治交通执法支队,以及我县相关单位具体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如下:

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印发了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关于印发<2023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石道运文〔202315号),并每月制订月度检查计划进行针对性安全监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县道路运输企业风险等级分类,对道路运输企业检查频次做了详细安排,其中道路客运企业(班线、公交、出租)、等级客运站场、规模以上普通货运企业(50辆以上)、危险品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规模以下普通货运企业(10-49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所属企业、等级客运站每年不小于1次(含1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全年抽查全覆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属于规模以上普通货运企业(50辆以上),每季度检查1次。20231-7月份,中心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每月的现场检查计划,共计检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3次。其中223日检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发现: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有20人左右未签订;2.复工复产全面隐患排查无台账。525日检查未发现问题。714日检查发现:1.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无主要负责人带队排查记录台账;2.6月安全例会无签到情况表。均已督促整改完毕。

石柱土家族自治交通执法支队严格对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石交执支〔202313号),结合月度安全趋势分析及上级部署的专项行动,分月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及勤务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交通执法勤务工作。截至731,计划检查客运企业27家次,仅支队一大队已检查30家次,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3起,已督促整改23起;计划检查货运企业24家次,实际检查30家次,发现一般安全隐患56起,已督促整改56起,处罚款1.68万元;计划检查驾培维修企业40家次,实际检查44家次,发现隐患106起,督促整改106起,处罚款1万元;查处道路运输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84起,处罚款37.45万元(其中查处非法营运、非法网约车28起,处罚款10.67万元;查处超限超载15起,处罚款13.7万元;处理出租车投诉67起,其中查证属实29起,处罚款0.28万元)。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石柱土家族自治交通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经查: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源头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的执法安全监管,严格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违规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严管重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按照年初制定的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支队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辖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深入各货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车辆GPS监控平台车辆监控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违章驾驶员处理台账记录以及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等级维护保养维护落实情况。自7月份以来,支队开展执法检查货运企业3家,发现并整个个闭环隐患5个,执法检查货运车辆28615辆,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行为25起,处罚款2.6万元。

经查:2023年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按照职能职责,紧盯国省县道,以三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型为抓手,严查严处酒驾、超速、超载等各类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大队共查处货车各类违法14751件,其中国道351线查处货车违法行为765件。2023年至今名山公巡中队在国道351线共开展路检路查72次,查处货车各类违法行为49起,其中货车超速35起。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研判梳理出的问题、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督促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按时完成驾运宝中的课程学习,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要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全面隐患排查,进一步细化车辆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在同一轴更换相同花纹的轮胎。

(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管重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五)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加强车辆的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7.1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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