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8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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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5 |
丰都仁沙“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3日21时13分许,代**驾驶渝DC9**号中型自卸货车从丰都县仁沙镇蒋家溪路段行驶至丰都县仁沙镇省道205线57km+0m处,所驾车辆撞到路边行人邓**,造成邓**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3万元。
2024年8月30日,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委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丰都仁沙“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代**夜间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代**,男,汉族,现年47岁,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滩山坝2组16号,驾驶证号:5123********2117,档案编号: 50600101642,准驾车型: B2E,初次领取日期: 2004年12月28日,有效期止: 2080年12月28日,交通方式:驾驶渝DC9**号中型自卸货车。
(二)车辆基本情况
渝DC9**号“大运牌/DYQ3122D5AB"型中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号: LG6ED5BH2LS014380,发动机型号: YC4E160-56,发动机号: E6071LA071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代**,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滩山坝2组16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020年08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8月31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350030000101726,起至日期: 2023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350030000094905,起至日期: 2023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
(三)死者基本情况
邓**,男,汉族,现年54岁,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1组54号,身份证号: 5123********1015,系道路交通行人。
(四)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省道205线57km+0m,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丰都县仁沙方向,北往丰都县三元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全宽6.50米,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五)现场勘验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21时20分许,仁沙镇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
21时30分许,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邓**,男,汉族,现年54岁,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1组54号,身份证号: 5123********1015,系道路交通行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经统计,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41000030号)认定,代**夜间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代**在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车辆鉴定
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53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C9**中型自卸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渝DC9**号“大运牌/DYQ3122D5AB"型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代**,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滩山坝2组16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020年08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8月31日。该车辆未登记或挂靠汽车货物运输公司,登记为代**(代茂明系代**大儿子)私人户口。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代**夜间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2]]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不予对代**因本次事故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代**,夜间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代**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负此次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移送丰都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邓**,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41000030号)认定,邓**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三)对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如下:
1.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经查:2024年1-8月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交巡警大队履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国省县道,以“三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型为抓手,严查严处酒驾、超速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等各类违法行为,2024年1-8月共查处货车各类违法8667起,其中省道205线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99件。(2)公巡中队履职。2024年1-2月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社坛中队在省道205线共开展路检路查43次,查处货车各类违法行为56起,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能职责。调查中,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4]]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经查:2024年1-8月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现场检查开展。制定了2024年年度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各相关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024年1-8月共出动执法人员6143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314辆次,检查货运物流企业34家次,上路检查货运车辆593辆次,通过治超站定点检杏货运车辆370046辆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26次。(2)违法行为查处。2024年1-8月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行为159起,罚款49.79万元,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4台次,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能职责。调查中,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5]]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代**,一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要仔细观察道路及路上行人动向;二是要主动加强学习,掌握本工作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是要加强辖区内审批货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力度;二是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和检查,倒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严格监管执法,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一是要加强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客车、货车“三超”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三是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丰都县仁沙镇“2·13”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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