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9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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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0 |
丰都G5021石渝高速“5·21”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1日13时9分许,G5021石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29公里26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2025年8月10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总工会、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RCX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公司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圆人民币,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肖**,男,汉族,40岁,身份证号: 4203********4134持有档案编号为420301302822的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鄂ACY295/鄂AW420挂号车。
2.范**,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 3425*********001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新桥社区南山干村民组,系鄂ACY295/鄂AW420挂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1.鄂ACY2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湖北胤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7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4257SK13334,车辆识别代码LZFH25X47ND009391,发动机号77495032,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保险单号为P24030014201 14350000020284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8月7日。
2.鄂AW420挂号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车辆品牌型号:宏刚牌HGP9400TJZE,车辆识别代码LA9940U34E0HGP067,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021石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29公里26米(重庆市丰都县境内)处,沥青路面,事发路段为下坡直道,坡度为2%,双向4车道,第一行车道宽3.85米,第二行车道宽3.85米,应急车道宽2.50米,车道总宽10.20米,行车道以白色虚线分隔,事发时间为白天,天气阴,路面雨后湿滑,车道内无障碍物,事发路段最高限速:小型车100km/h,小型车除外80km/h。
(五)病理鉴定情况
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5〕法(病理)鉴字第99号)鉴定意见,范**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1日,肖**驾驶鄂ACY2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W420挂号集装箱半挂车搭载范**由石柱向涪陵方向行驶,13时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5021石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29公里26米处第二行车道时,车辆方向向左侧偏移,与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并将乘车人范**抛至道路中央绿化带内,车辆继续向右前横向滑移至应急车道,车身右侧撞击道路右侧护栏后车体侧翻于道路边坡并起火燃烧。导致乘车人范**死亡、驾驶人肖**受伤、车辆、货物、路产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13时16分许,大队指挥室接支队转警,进城方向29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
13时16分许,大队指挥室接警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指派路面就近警力前往事故现场。
13时16分许,电话通知119、120。
13时17分许,通知公司路巡前往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处置。
13时18分许,通知救授单位,指派救援力量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3时19分许,请求支队协调石柱大队在石柱东互通进行车流远端分流并在方斗山入口开展正线管制。
13时25分许,石柱大队协助我队在方斗山隧道正线管制完成。
13时26分许,通知公司监控中心增派力量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3时26分许,大队领导由丰都东上道前往现场。
13时36分许,相关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13时40分许,通知高家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舆情管制。
13时57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
13时58分许,消防到达事故现场,对起火车辆进行处置。
14时2分许,事故处置民警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14时6分许,120救护车将伤者范**送至丰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教。
14时38分许,起火车辆被扑灭。
14时58分许,现场勘察结束,对积压车辆放行。
15时12分许,事故车辆救援完毕,管制解除,路面恢复通行。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鄂ACY295/鄂AW420挂号车乘车人范**死亡。根据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范**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包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50000012号)认定,肖**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同时,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痕迹综合物证鉴字〔2025〕第380号)鉴定意见,鄂ACY295/鄂AW420挂号车驾驶员在潮湿的沥青路面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加之没有正确使用制动器和方向盘,致车辆失去稳定性进而失去控制碰撞道路防护栏后横向于路外地边坡发生燃烧。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范**,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50000012号),范**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查,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管理、保养等相关制度。该公司对鄂AW420挂号集装箱半挂车于2025年3月20日、4月19日、5月19日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于5月19日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5〕第V369号)鉴定意见,鄂ACY295号车牵引鄂AW420挂号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7.88km/h,未超过80km/h。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痕迹综合物证鉴字〔2025〕第380号)鉴定意见,鄂ACY295/鄂AW420挂号车驾驶员在潮湿的沥青路面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加之没有正确使用制动器和方向盘,致车辆失去稳定性进而失去控制碰撞道路防护栏后横向于路外地边坡发生燃烧。事故调查组认为,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50000012号)和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痕迹综合物证鉴字〔2025〕第380号)鉴定意见,本次事故是驾驶员肖**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在潮湿的沥青路面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加之没有正确使用制动器和方向盘,致车辆失去稳定性进而失去控制碰撞道路防护栏后横向于路外地边坡发生燃烧,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湖北腾晟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人员的处理建议
肖**,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50000012号)认定,肖**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有过错,且过错行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肖**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6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开展现场超速拦截检查135次,查处现场超速违法行为2157起,罚没金额32万余元,同比2024年同期上升17.4%;通过非现场方式查处超速违法行为16012起,罚没金额240余万元,对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打击,有效降低了事故风险,大队检查登记重点车辆17123台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4万余份,同时大队针对辖区具体情况,为有效控制路面车辆速度,维修升级测速设备7套,由原来的单点测速、固定测速向多元化区间测速转变,全面提升辖区车辆行驶速度管控力度,全力压降事故风险。在隐患治理方面,大队策动辖区路公司投入资金100余万元,对辖区路段开展全面隐患治理。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丰都G5021石渝高速“5·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