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8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录
1总则........................................1
2组织指挥体系....................................2
3灾害救助准备....................................4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5
5应急响应......................................8
6灾后救助.....................................23
7保障措施.....................................27
8附则.......................................32
9附件.......................................32
丰都行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33
一、县应急总指挥部职责.........................33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34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丰都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1 县级层面
2.1.1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丰都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县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街道及乡镇层面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制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最大程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时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1.1 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应急局为上报单位。教育、通信管理、经济信息、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气象、海事、电力、燃气、供水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县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灾情共享工作。
4.1.2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自然灾害背景、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
(2)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包括紧急避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安置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等内容。
(4)受灾地区的救助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4.1.3 灾情信息报告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4.1.4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涉灾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涉灾部门(行业)应对灾情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应急局、市级有关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人员因灾致伤致死亡(失踪)、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房屋大量倒塌或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涉灾单位应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每日10时前上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11时前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每日12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含因灾倒损房屋台账、人员死亡失踪台账、灾情损失台账)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报后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
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初报灾情;县应急局汇总上报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县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宣传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县各级宣传、网信、广电、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总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向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受灾地区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核查、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向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受灾地区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情核查、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广播设施。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4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1.2 单个乡镇、街道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乡镇(街道)乡村人口10%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广播设施。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9月30日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及时开展核查、汇总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编制工作台账,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前报市应急局。
6.2.2 县应急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冬春需救助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或系统需救助情况,结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若本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4 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展改革委保障粮食供应。
6.2.5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要商财政局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灾情核定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需求调查,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县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组,核定灾情,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统计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2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或重建计划,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用于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若本县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建督查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局。
6.3.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丰都银保监组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5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选择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村(社区)储存室(间),形成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县应急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要求储备救灾物资。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
7.2.3 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品种、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1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和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和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3.3 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立覆盖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推广使用手机、微信报灾软件,形成互联互通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纳入所辖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
7.6.1县应急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团县委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县应急局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县教委在全县学校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办):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忠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宣传发布;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人民防空办):负责做好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并及时下拨;牵头组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全县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审批立项,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油气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管道受损紧急修复。组织指导粮食加工储备,必要时承担粮油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会同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检查,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息;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委:负责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教育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技局:鼓励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落实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有关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组织电力、天然气等企业抢修损毁的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电、气供应。负责指导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县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县级(含中央、重庆市)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参与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灾情收集和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牵头城市市政设施排水防涝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所辖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所辖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城区公共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管养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设备,及时抢通管养公路。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息;组织编制行业部门预案并组织演练。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做好三峡库区和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息。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灾先期扑救工作;负责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行政学校:承担县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协助县气防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临灾会商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丰都银保监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丰都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受灾地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街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和县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附件3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70606002 |
21 |
县卫生健康委 |
70609067 |
2 |
县人武部 |
87822830 |
2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81858806 |
3 |
县委宣传部 |
70605510 |
23 |
县应急局 |
70605868 |
4 |
县发展改革委 |
70605368 |
24 |
县市场监管局 |
70708500 |
5 |
县教委 |
70714263 |
25 |
县统计局 |
70605358 |
6 |
县科技局 |
70605305 |
26 |
县林业局 |
70726806 |
7 |
县经济信息委 |
70605292 |
27 |
县武警中队 |
70716742 |
8 |
县公安局 |
70686397 |
2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85600492 |
9 |
县民政局 |
70605239 |
29 |
团县委 |
70726286 |
10 |
县司法局 |
70755137 |
30 |
县科协 |
70605309 |
11 |
县财政局 |
70707328 |
31 |
县红十字会 |
70711676 |
12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70702517 |
32 |
县行政学校 |
70709033 |
13 |
县生态环境局 |
70702532 |
33 |
县气象局 |
70606836 |
14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70616123 |
35 |
丰都银保监组 |
70709229 |
15 |
县城市管理局 |
70760110 |
36 |
丰都海事处 |
70674166 |
16 |
县交通局 |
70609125 |
38 |
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 |
70653828 |
17 |
县水利局 |
70701519 |
39 |
重燃丰都公司 |
70704415 |
18 |
县农业农村委 |
70707298 |
40 |
水务集团 |
70704522 |
19 |
县商务委 |
70723480 |
|
|
|
20 |
县文化旅游委 |
70619876 |
|
|
|
丰都府办发〔2023〕2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录
1总则........................................1
2组织指挥体系....................................2
3灾害救助准备....................................4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5
5应急响应......................................8
6灾后救助.....................................23
7保障措施.....................................27
8附则.......................................32
9附件.......................................32
丰都行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33
一、县应急总指挥部职责.........................33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34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丰都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1 县级层面
2.1.1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丰都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县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街道及乡镇层面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制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最大程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时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1.1 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应急局为上报单位。教育、通信管理、经济信息、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气象、海事、电力、燃气、供水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县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灾情共享工作。
4.1.2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1)自然灾害背景、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
(2)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包括紧急避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救助人口、人员伤亡失踪人口等,含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救灾救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人员安置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救援保障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发放救灾款物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典型事例等内容。
(4)受灾地区的救助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4.1.3 灾情信息报告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报。
4.1.4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涉灾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涉灾部门(行业)应对灾情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应急局、市级有关部门(行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人员因灾致伤致死亡(失踪)、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房屋大量倒塌或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涉灾单位应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基层站所每日10时前上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11时前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每日12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含因灾倒损房屋台账、人员死亡失踪台账、灾情损失台账)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报后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
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初报灾情;县应急局汇总上报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县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宣传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县各级宣传、网信、广电、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总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丰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向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受灾地区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核查、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向市应急局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受灾地区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情核查、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应急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广播设施。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4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1.2 单个乡镇、街道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乡镇(街道)乡村人口10%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报告,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调动粮油和生活必需品。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广播设施。
(7)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和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9月30日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及时开展核查、汇总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编制工作台账,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前报市应急局。
6.2.2 县应急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冬春需救助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或系统需救助情况,结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若本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4 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展改革委保障粮食供应。
6.2.5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要商财政局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灾情核定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需求调查,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县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组,核定灾情,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统计上报重建台账和重建计划表;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2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或重建计划,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用于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若本县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建督查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局。
6.3.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丰都银保监组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5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选择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村(社区)储存室(间),形成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县应急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要求储备救灾物资。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
7.2.3 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品种、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1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和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和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3.3 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立覆盖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推广使用手机、微信报灾软件,形成互联互通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纳入所辖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
7.6.1县应急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团县委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县应急局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县教委在全县学校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办):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忠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宣传发布;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人民防空办):负责做好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并及时下拨;牵头组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全县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审批立项,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油气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管道受损紧急修复。组织指导粮食加工储备,必要时承担粮油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会同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检查,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息;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委:负责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教育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技局:鼓励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落实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有关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组织电力、天然气等企业抢修损毁的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电、气供应。负责指导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县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县级(含中央、重庆市)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参与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灾情收集和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牵头城市市政设施排水防涝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所辖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所辖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城区公共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管养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设备,及时抢通管养公路。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息;组织编制行业部门预案并组织演练。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做好三峡库区和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救援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息。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灾先期扑救工作;负责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行政学校:承担县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协助县气防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临灾会商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丰都银保监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丰都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受灾地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街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和县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附件3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70606002 |
21 |
县卫生健康委 |
70609067 |
2 |
县人武部 |
87822830 |
2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81858806 |
3 |
县委宣传部 |
70605510 |
23 |
县应急局 |
70605868 |
4 |
县发展改革委 |
70605368 |
24 |
县市场监管局 |
70708500 |
5 |
县教委 |
70714263 |
25 |
县统计局 |
70605358 |
6 |
县科技局 |
70605305 |
26 |
县林业局 |
70726806 |
7 |
县经济信息委 |
70605292 |
27 |
县武警中队 |
70716742 |
8 |
县公安局 |
70686397 |
2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85600492 |
9 |
县民政局 |
70605239 |
29 |
团县委 |
70726286 |
10 |
县司法局 |
70755137 |
30 |
县科协 |
70605309 |
11 |
县财政局 |
70707328 |
31 |
县红十字会 |
70711676 |
12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70702517 |
32 |
县行政学校 |
70709033 |
13 |
县生态环境局 |
70702532 |
33 |
县气象局 |
70606836 |
14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70616123 |
35 |
丰都银保监组 |
70709229 |
15 |
县城市管理局 |
70760110 |
36 |
丰都海事处 |
70674166 |
16 |
县交通局 |
70609125 |
38 |
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 |
70653828 |
17 |
县水利局 |
70701519 |
39 |
重燃丰都公司 |
70704415 |
18 |
县农业农村委 |
70707298 |
40 |
水务集团 |
70704522 |
19 |
县商务委 |
70723480 |
|
|
|
20 |
县文化旅游委 |
7061987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