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2023年7月13日,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2023年8月2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方案》。
一、编制依据
本《方案》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0月10日修订)等法律法规,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重庆丰都县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年)》等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声环境功能区调整。
二、划定目的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的目的是为城市规划布局优化、声环境准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执法监管等提供法律政策依据,促进我县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
三、划定成果
(一)城市规划区:丰都县城市规划区共划分22个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包括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为26.01平方公里。1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区划面积2.82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0.85%;2类声环境功能区12个,区划面积12.1平方公里,面积占比46.5%;3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区划面积7.63平方公里,面积占比29.32%;4类声环境功能区3.47平方公里,区划面积占比13.33%。
(二)建制镇:建制镇原则上统一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有交通干线经过的建制镇其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湛普镇工业用地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其他区域: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质量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 ||
昼间 |
夜间 | ||
0 |
≤50 |
≤40 | |
1 |
≤55 |
≤45 | |
2 |
≤60 |
≤50 | |
3 |
≤65 |
≤55 | |
4 |
4a |
≤70 |
≤55 |
4b |
≤70 |
≤60 |
五、管理强制性内容
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道路规划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建设、环评审批、噪声执法等管理工作中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六、实施时间
《方案》至2023年8月21日起开始实施,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8〕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