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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长江丰都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4

20231114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长江丰都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237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201612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二、长江丰都段依法规划、许可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界定是什么?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二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第三项,禁采期时段每年31日至630日全天禁采,其余时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长江干流河段在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秒的时段禁采,其他河道在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时段和涉及本县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段禁采。三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第三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鱼类资源保护等需要,确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三、采砂船舶集中规范停靠地点范围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我县确定禁采期内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为水天坪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73.8公里-475公里右岸)。

四、丰都现有各类采砂船舶应如何遵守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除司法扣押船舶外,现有长江丰都河段江面停靠的各类采砂船舶应到指定的集中规范停靠地点停靠,或在20231231日前自行离开丰都水域。

五、临时停靠长江丰都河段的采砂船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过境需要临时停靠的采砂船舶,必须提前向丰都海事处(023-70674335)报告,规范停靠在指定的地点。

六、离开指定停靠地点的采砂船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采砂船舶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确有正当理由需离开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023-7070161870701382)。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七、船舶在指定停靠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通告》指定的停靠地点仅供采砂船舶自行集中规范停靠,停靠期间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负责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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