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丰都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22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2〕76号),要求各区(县)完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标准和申报审核公布程序,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目前,全县共有烈士纪念设施35处,其中市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未确定保护级别的33处,亟须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条,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申报内容、所需材料、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
(一)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对象有哪些?
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丰都县境内为纪念在各个历史时期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为纪念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和安葬烈士较多的烈士纪念设施以及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且具有较强县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均可申报。未按规定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报批程序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申报。
(二)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需要哪些材料和具体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含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以及现状照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材料和维修保护情况;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褒扬教育作用发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是什么?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明确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将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归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清净;经常性开展祭扫活动和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需经过哪些程序?
一是自评申报。符合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是勘察考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实地勘察考评。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三是审批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是报请备案。烈士纪念设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准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