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27年)》政策解读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丰都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规划》内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2022年度丰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丰都府办发〔2022〕28号)等规定,现就《规划》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重庆市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配套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电动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为了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促进丰都县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序建设,加快充电设施的发展建设,提升丰都县公共服务品质,特编制本规划。该规划旨在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指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以适应未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保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选址落地,满足丰都县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了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文件。
二、规划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8、《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
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0 218-2020
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0-218-2020)
(二)相关规划及专业技术性文件
1、《丰都县城乡总体规划》
2、《丰都县城镇控制整合》
3、相关区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4、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三)相关文件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关于协调电动车汽车充电站试点建设的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5、《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1)1号]);
6、《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渝财企【2014】3号)
7、《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212号)
三、规划对象
公共充电站:指具备出租车、私家车等小型车电池更换或电池充电的功能,并具备一定范围的电池配送能力的电池充换站。
专用充电站:用于长途客运车、公交车、物流车辆等电池充电或更换电池,按照车辆用途服务于该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站。
分散式充电桩:广泛设置于居住小区、各类公共场所和机关单位的停车场内、路边停车带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四、规划布局
按照布点规划原则,结合现状及已有规划情况,全县规划布局充电站61座(共计充电桩659个),各景区根据需要结合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单独设置充电设施。其中,社会公共充电站51座(含高速公路服务区2座),公交客运车辆充电站6座,物流车充电站4座,分散式充电桩3430个。
中心城区共规划充电站31座。其中,丁庄溪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2座、公交车辆充电站1座、物流车辆充电站1座;峡南溪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1座、公交车辆充电站1座;王家渡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4座;龙河东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5座、公交车辆充电站2座、物流车辆充电站1座;水天坪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3座、物流车辆充电站1座;镇江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1座、物流车辆充电站1座;名山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3座、公交车辆充电站1座;厢坝组团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2座、公交车辆充电站1座。其他乡镇共规划社会公共充电站30座。
五、近期规划
规划至近期2025年,优先建设中心城区以及部分乡镇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实现县域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基本覆盖。在现有充电设施基础上,新建和扩建51座充电站。其中,中心城区26座,乡镇25座。
六、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是提出了“统筹建设、总量控制、选址可调、灵活布置”的弹性控制措施。充电站建设应与城市建设、道路建设相结合,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建设相适应,规划服务能力原则上不应减少,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在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的前提下,规划充电站位置和数量可适当调整,已配套充电站的规划用地若需要规划调整,应一并考虑配套充电站的选址调整;在满足充电站设施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规划充电设施可结合地块具体开发情况在地块内灵活布置。
二是明确了完善建设审批手续、实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由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充电站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