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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17


2024年5月10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禁猎区范围

全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国有林场、重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如:长江三峡重庆段风景区(丰都县)、重庆双桂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峰顶寺森林公园、重庆龙河国家湿地公园、重庆丰都龙河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重庆世坪市级森林公园、重庆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丰都县三抚林场、丰都县楠木林场、丰都县七跃山林场等。

三、禁猎期时段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分布设置的禁猎期。对县域分布种类多、活动范围广的鸟类和保护级别高的兽类,划定禁猎期为全年;对两栖爬行类,划定禁猎期为3—10月。

四、核心政策问答

(一)《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出台的依据。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丰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所辖区范围内,根据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出台的意义。

通过发布通告,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范围、明确禁止行为,让广大公民和单位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中禁猎区范围。

长江三峡重庆段风景区(丰都县)、重庆双桂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峰顶寺森林公园、重庆龙河国家湿地公园、重庆丰都龙河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重庆世坪市级森林公园、重庆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丰都县三抚林场、丰都县楠木林场、丰都县七跃山林场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

(四)《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中禁猎期时间。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中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发现违反《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相关内容举报电话。

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23-70726806;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23-707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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