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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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

暂行办法》和《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

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府发〔2013〕20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指导三峡后续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三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12〕39号)、《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移发〔2013〕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13〕10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三峡后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对规划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规划目标。

第三条  根据市移民局《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的工作分工,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的编制按照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3个方面的内容,以三峡总体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为基础,建立实施规划项目库。依据资金与项目挂钩,项目与规划挂钩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按照《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行“县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业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成立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领导,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规划实施,审定实施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有关重大政策,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移民局作为三峡后续工作总负责、总协调单位,是规划实施的综合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管理和配合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对规划内项目实施综合管理和按权限审定项目的规划投资,审查、审批、转报需要纳入年度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会同县财政局审查、转报和下达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商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管局及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平衡汇总。会同县档案局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县级验收。配合开展规划项目稽查和审计。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管理需要进入后续工作规划的地方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前期工作。会同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建立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参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综合平衡汇总和参与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验收。参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负责衔接市财政局落实资金预算和管理项目资金。会同县移民局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方案,批转和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制定《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的县级验收。

第八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实施规划的编制,对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实施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申报。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牵头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库区移民安稳致富与经济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涉及项目的行业审查和三峡后续规划与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配合做好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参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综合平衡汇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档案局负责三峡后续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度统一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按照国家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统一安排,参与规划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规划按照“分期滚动编制、分年具体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首期实施规划4年(2011年—2014年),第二期3年(2015年—2017年),第三期3年(2018年—2020年),编制实施规划时要与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项目库的建立,在市移民局的组织领导下,统一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承担。实施规划和项目库编制完成并通过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规划的编制应以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为依据,服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和分类。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进入实施规划的项目在实施规划编制阶段,分期进入规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科研类项目应分别达到以下工作深度:

(一)地方工程建设类项目。地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及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自然与文化历史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投资项目。进入实施规划的项目须是已纳入丰都县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其前期工作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除满足一般规定外,还应进行与三峡后续工作目标、任务相关的效益分析。

(二)政策性补偿补助类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是指解决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农村转移人口问题、移民培训和教育、移民社会保障等项目。应参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项目的范围、对象、标准、措施、投资、实施年限、预期效果等。

(三)科研类项目。科研项目是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相关科学研究、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综合效益拓展研究等项目。应提出需要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经费额度、研究年限、预期成果及效益等,达到项目研究设计任务书深度要求。

第十六条  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项目,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规划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移民部门批准后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按照年度项目投资实施方案指导原则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进入年度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实行中央、市、县分级管理,中央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由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负责,市级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由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县级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由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直接管理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的高切坡治理、三峡工程综合能力建设、综合效益拓展、相关科学研究、移民迁建安置相关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及其他费用类的项目和全额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国务院三峡办的要求和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  需要进入实施规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管理权限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县移民局审查认定项目是否进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和核定项目的后续规划投资。

第二十条  已纳入实施规划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按管理权限审查、转报规划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并按以下管理权限实施管理(需要进入实施规划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转报,由县发展改革委参照以下管理权限和额度实施管理)。

(一)单个项目后续规划补助资金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三峡办组织审查。

(二)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2亿元的,由县移民局征求县财政局和县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市移民局。由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

(三)单个项目规划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的三峡移民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管理,执行原三峡移民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由县移民局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审批和转报。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由县移民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上级政策及要求编制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市级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科研类项目由县移民局报上级移民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项目投资方案的申报和审批,由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申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商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国土房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和投资规模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审批。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下达实施。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在对进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时,要充分征求县发展改革委的意见,以避免项目投资的重复安排。

第二十四条  规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要求、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规划投资范围内。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和规划投资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原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编制单位出具调整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调增超过10%的还须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原审批部门根据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其增加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规划项目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实施规划确定的任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由县移民局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用于全县其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建设或经批准的调增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县级需使用预备费的项目要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范围,由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三峡办,由三峡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规划项目的管理机构要严格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禁入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审查、审核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项目决策投资评估单位或技术支撑单位,投资评估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的论证和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列入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  实施规划项目的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据《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渝移发〔2013〕8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三峡后续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12〕39号)的要求,规划的实施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县移民局负责全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统计信息管理。有关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按期汇总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相关信息,报送县移民局。

第三十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由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按规定完善实施前的相关手续后,向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申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在申报项目投资时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三十一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规划项目的招投标按《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实施细则》(渝移发〔2013〕62号)的规定执行。未按程序报批、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和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规划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由县级相关行业质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相关行业质监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实施规划项目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市、县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单项监理,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12〕39号)的要求对规划项目实施实行全方位的综合监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按照市、县有关规定组织初步竣工综合验收。市、县移民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综合验收后,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规划项目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法接受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项目稽察和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项目的实施检查,若发现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相关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批复的实施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包括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教育培训与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完善,以及其他相关移民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等。

(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包括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运行和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作业,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屏障区建设,库区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

(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包括三峡库区崩塌、滑坡、危岩体治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塌岸防护,移民安置区高切坡防护,监测预警项目和应急处置,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等。

(四)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及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县移民局结合实际统一编制我县《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及《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并建立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项目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的项目,应是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内的项目,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及投资概算等合法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应是实施方案已审核的项目。

(二)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配合县移民局、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和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统一编制我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审批。

(三)根据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批复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县上报的年度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申请,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其中属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申请同步报市国土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与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由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申请拨付制度,按项目完成进度拨款。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移民局,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拨款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交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业主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工程建设及相关款项原则上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劳务供应商等,确实不能直接支付的项目及相关款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凭财政直接支付回单及相关依据做项目专帐)。

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启动后,按资金预算的30%拨付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业主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资金。已完工项目尚未验收前,原则上最多可拨付至90%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资料后再拨付项目资金余下的10%。不涉及项目的政策类补助资金另行制定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资料包括项目施工合同(含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仅限于首次拨付提供)、项目监理合同(含监理单位资质证明,仅限于首次拨付提供)、项目招投标资料(仅限于首次拨付提供)、丰都县三峡后续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和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专账核算和管理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和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使用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财务决算。对200-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务决算由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单位将审计结论报县财政局。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

(四)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专帐核算的,单位收到财政拨款作“基本建设拨款”或“上级拨入资金”财务处理。项目完工后,企业类单位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作增加“资本公积”财务处理,未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作增加“交付使用资产”财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形成自有资产与否,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项目业主未按基本建设设专帐核算的,企业类单位收到财政拨款作增加“资本公积”财务处理,行政类单位作增加“财政拨款”财务处理,事业类单位作增加“财政补助收入”财务处理。

(五)按照规划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应于每季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每季后6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七)县财政局及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追踪问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预算。

(一)未按要求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二)未按规定建立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项目库;

(三)未经过审批和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四)拼盘项目,其他资金不到位;

(五)未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信息资料;

(七)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12〕69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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