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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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告

丰都府告〔2013〕10号

 

为确保三峡水库安全运行和库区生态环境安全,有效制止三峡水库消落区乱搭乱建、乱倒乱堆、乱填乱挖、乱耕乱种等“八乱”行为,根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令第267号)(以下简称《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三峡水库消落区实际情况,现就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落区范围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

二、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三、严格禁止在三峡水库消落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和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严格限制三峡水库消落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限制行为的单位个人,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予以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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