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
丰都府告〔2016〕7号
为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为广大市民创造宁静祥和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丰都县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宣传。
三、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街道和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鸣笛。
四、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干扰居民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
五、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和高音喇叭。
七、每天12时~15时和22时~次日8时,禁止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八、严禁歌舞娱乐场所在禁止时段营业,营业期间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违反本通告第一至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腰鼓队在商业宣传行进中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违反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十一、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城市噪声污染。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环保局70702533(白天)15826298380(夜间)。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