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3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3〕5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3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3〕5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0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7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下列事项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决策事项以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开举行听证的,同时适用《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做好记录,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同时报告征求意见及意见、建议采纳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征求意见、未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的,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健全决策机制和制度,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承办单位需求及时提供专家库名单。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六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公正、客观、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密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论证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参与论证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八条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专家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起草部门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在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规定,对县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活动。
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内其他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为前期调研、论证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司法局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和相关资料送交合法性审查部门(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九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三)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四)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机构)的合法性
审查意见;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
第十一条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机构)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有关单位协助审查。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机构)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相关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行政机关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决策机关按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事项,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的制度。
第四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予公布、公开。但下列情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公布。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公开的具体工作,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七条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启动决策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组织领导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专项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六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部门按“一策一卷”原则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归档,协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部门提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九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前一年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归档,及时将已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向档案馆移交。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决策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决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各决策承办单位根据牵头部门安排就承办部分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五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六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七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决策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决策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十条决策后评估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问卷调查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估的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估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之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估活动作出总结。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总结;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总结;对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二条决策后评估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决策机关研究审定。决策机关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定后,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丰都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全县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等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决策机关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规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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